《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黄岩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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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消防大队起草的《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黄岩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
文件1: 黄岩区居住出租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居住出租房;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村居(社区)委员会应当做好居住出租房安全管理的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对居住出租房实行自治管理。 第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七个一律”标准: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二)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一律不得住人; (三)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物理分隔的,一律不得住人; (四)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含木楼梯、木楼板的其他建筑),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五)导线未穿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六)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七)灶间、厨房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的,一律不得出租住人。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房东)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本村居(社区)“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办理居住出租房登记报备手续;承租人离开时,三日内到“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做好信息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二)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经网格员现场勘探评定后,消防等级为绿色、橙色的出租房方可领取租赁牌,用于出租;消防等级为红色的出租房,禁止出租。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出租; (三)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四)协助承租人到本村居(社区)“旅馆式”管理服务点进行申报登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五)要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对出租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并指导承租人熟练操作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六)每天夜间应定期监督是否将电瓶车停放在集中停放区,对随意停放的,应及时纠正,并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给电瓶车充电; (七)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八)每天应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通道下方是否堆放杂物。 (九)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十)配合、协助网格员等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 (十一)主动整改提升,红色等级的出租房必须按期整改,橙色等级的出租房要按期提升,绿色等级的出租房要确保长期处于绿色等级; (十二)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房客)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到“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办理入住登记及搬离注销手续, (二)不得任意改变居住房屋的使用结构和功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使用电器、燃气设施,将电瓶车及时停放在集中停放区,发现居住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器材; (四)配合房东和“旅馆式”管理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身份信息核实和登记,配合网格员或者公安机关的日常检查;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质和放射性物质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居住房屋。不得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疏散空间,影响疏散逃生; (六)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居住房屋转租他人;不得违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七)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增加经常居住的人员,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房屋出租人和“旅馆式”管理服务点; (八)不得在居住屋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日内报送“旅馆式”管理服务点或公安机关。 第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旅馆式”管理服务点或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一)对房屋出租人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未报送或告知人数每人100元数额处以罚款。 (三)对流动人口未按时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下列火灾隐患的,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对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违规停放电瓶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瓶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综合运用停水停电、关停查封、强制拆除、依法行政拘留等措施。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3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隐患。
文件2: 黄岩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和长效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黄岩区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规定》(黄区委办发〔2014〕18号)及《黄岩区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黄区委办发〔201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适应对象为居住出租房房主、承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居住出租房出租、承租方应确保本房屋贯彻落实公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承担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责任追究 第一节 事中问责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责(见附件),予以责令当场整改: (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且可当场整改的; (三)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随意放置,且可当场改正的; (五)电瓶车随意停放或充电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不健全的,且可当场改正的。 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责(见附件),予以限期整改: (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损坏或数量不足; (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不能当场整改的;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或者已分隔但未采用实墙分隔的; (四)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违规搭建建(构)筑物或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五)电气线路需采用阻燃套管保护而未落实的; (六)居住出租房明火未集中设置的; (七)电瓶车未按要求集中设置的;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严重,不能当场整改的; (九)未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6个月内违反第五条情形两次(含)以上的。 第五条 限期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及其他违法行为(见附件)的,应当依法查处;逾期不改的,综合运用停水停电、关停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节 事后追责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火灾的,并存在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应当及时从重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出租方(实际控制人)或承租方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监管人员责任追究 第三节 事中问责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巡查工作不到位(巡查率低于90%); (二)未按标准督促业主实施火灾隐患整的; (三)对拒不整改业主,未采取措施又不上报的; (四)未督促居住出租房落实主体责任的; (五)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极懈怠的; (二)未全面开展宣传、培训、巡查、督导的; (三)未完成全村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乡镇(街道)机关干部及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未贯彻落实的; (二)未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督导的; (三)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网格员对居住出租房开展源头管控和常态监管的; (五)督察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和处置的; (六)督办事项到期未完成的; (七)未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情形的。 第四节 事后追责 第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给予网格员、村干部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约谈、诫勉谈话处分。 第十二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给予网格员、村干部或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居住出租房发生较大以上(含)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给予网格员、村干部党政纪从重处分,给予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党纪政务处分;触犯法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及党纪政务处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影响较大的火灾是指在社会面产生不良影响的火灾;一般、较大以上火灾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和消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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