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公共基础设施涉路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0-25 19:16   来源: 区府办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公路局起草的《黄岩区公共基础设施涉路施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10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1025

 

 

 

 

 

 

 

黄岩区公共基础设施涉路施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电、通讯、水、污水等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前阶段涉路施工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公路上施工、未按公路技术规范修复路面、施工过程及建成运行中安全隐患大等问题,为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现就上述设施涉路施工管理规定如下:

一、业主单位要规范涉路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涉路工程项目需要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施工的,业主单位应当邀请区公路管理机构、区交警部门参加工程设计图纸的会审,征求两个部门的意见。

2.涉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可以在两侧绿化带、建筑控制区施工铺设电缆、通讯、供水、污水等管线,原则上不得在公路路面、边沟、硬路肩、辅道进行施工,因房屋或设施靠近公路而无施工空间,确需利用公路路面、边沟、硬路肩、辅道的,一般不得在以上位置设置检查井及电杆;横向穿越公路的应当采用顶管或定向钻技术,因地质原因无法采用该技术的,可以挖掘方式在公路路面以下穿越公路。

3.业主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设置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避免污染公路,以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公路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涉路工程的服务保障工作。

涉及国省道的涉路工程,需经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服务工作;涉及县道、乡道的涉路许可,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村道的管理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区公路管理机构协助管理。对区级以上重点、特殊项目可采取“容缺审批”,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为涉路工程建设提供便利。涉及安全的,应当征得区交警部门的同意。

三、业主单位在施工结束时对造成损坏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及时予以恢复原状。

1.业主单位负责对涉路工程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和评估,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应当及时按照公路规范进行修复、加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2.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涉路工程业主单位对施工及运行过程承担安全、管理、养护、修复责任,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业主单位应当将涉路工程的完整资料报送一份至区公路管理机构,便于今后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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