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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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区财政局起草的《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和《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黄岩区人民政府(www.zjhy.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702室),联系电话兼传真:84120251,邮箱:hyfzb704@163.com。 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文件1: 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创新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包括区财政在国家金库黄岩支库的活期存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区级各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的融资需求前提下,由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岩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区级各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指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具体指标方法由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黄岩支行另行制定。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款操作是指将财政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根据资金管理规定,采取限额管理等方式对竞标银行进行限制。 第六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存款方式采用招投标办法,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具体竞标规则由区财政局结合黄岩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指标制定操作规程予以明确。 第七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招投标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黄岩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行黄岩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含)以上; (三)按规定在黄岩缴纳税款,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五)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第八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每期实施规模和存款期限,由区财政局和相关资金管理单位视资金情况适时确定,并按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 第九条 每家参与银行招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30%-50%,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季末财政性资金余额占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10%-30%,具体比例根据当期资金性质、规模确定。 第十条 存款中标银行在接受区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或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质押品的价值数额为中标金额的120%。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情况下,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中标金额120%额度的担保函。无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不具备中标资格。 第三章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单位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有关定期存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单位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开具划款凭证并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向资金管理单位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三条 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资金管理单位原划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单位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根据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商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在定期存款存放期间,中标银行应按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存款协议规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 第十六条 在商业银行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资金竞争存放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其他妨害政府性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上述定期存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其他政府性资金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和《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规定,公款存放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发〔2015〕9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对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文件2: 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财政资金特指黄岩区财政局管理的社保基金、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委库。 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岩支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评委库成员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岩支行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 第四条 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与所有竞标银行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 竞标银行在接受区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应当以可流通的国债作为质押或者由竞标银行上级行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和担保额度均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制订招标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区级社保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余额情况,制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制订分期招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区财政局发布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区财政局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区财政局根据《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资金年收益率由投标年利率和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组成(资金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十二条 招标底价。每期财政资金招投标时,均设置招投标底价。若竞标银行所投资金收益率均低于招投标底价,则本期招投标作废标处理。由区财政局择期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竞标规则。竞争性存放竞标规则,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与财政管理要求在以下方法中选择,并在每期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以资金年收益率为主,结合信贷支持力度、缴纳税费等经济社会贡献指标计算确定,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资金年收益率根据竞标银行的标书现场公开,其余两项指标由人民银行黄岩支行等相关机构提供。评委根据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并确定综合得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以竞标银行竞标的定期存款年收益率及竞标资金额度逐笔依次募入,直到募满招标资金额度为止;全场投标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资金额度时,有效投标资金额度全额募入。评标得分相同时,按投标资金额度比重进行分配,依次按各自标书所投资金额度逐笔募入,直到募完招标资金额度为止。 信贷支持力度指标是指能反映各竞标银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贷款支持力度的指标,主要由竞标银行月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政府性项目贷款余额、政府性项目贷款平均利率等指标构成。 地方税费贡献度是指反映各竞标银行在黄岩区级缴纳的地方税费总额,按照各竞标银行在黄岩区级缴纳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算口径的税费为依据。 竞标银行的综合得分=资金年收益率指标得分+贷款支持力度指标得分+地方税费贡献度得分。各项指标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每期公布的招标文件。 (二)高收益优先法。采用高收益优先法时,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区财政局视每期招标资金量情况分若干标段进行招标。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方法: 1.分标段依次募入法。开标后,按照资金年收益率高低,按其所投标的收益率和金额,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本标段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资金额度时,有效投标资金额度全额募入。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情况时,按投标资金额度比重进行分配,依次按各自标书所投资金额度逐笔募入,直到募完招标资金额度为止。 2.分标段全额募入法。开标后,每一标段的收益率最高者为预中标银行,以各标段的招标额全额募入。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情况时,按预中标银行数量平均分配该标段金额。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附件1)、《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附件2)、《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附件3)和《廉政承诺书》(附件5)。 第十五条 投标起点。投标最低起点为3000万元,投标增加幅度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0%-50%,且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区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10%-30%,具体比例根据当期招投标的资金性质、规模确定。 第十七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三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每期评标设评委3名,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黄岩支行各派1人组成。监督员2名,监督员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各派1人组成。工作人员3名,由区财政局派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无规定额度债券质押品或担保函;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四)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六)资金收益率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提交的资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确定预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区财政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长签字确认后,区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确认质押信息。存款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存款银行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质押品清单,区财政局根据中标相关信息将质押指令发送至中央国债公司;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质押指令,与存款银行提交的质押品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质押手续。中央国债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及时将质押信息发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区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资金转存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 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资金应在区财政局办妥资金存放后一个月内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办理。 竞标银行对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终止。若提前终止,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并处以已计利息的一倍罚息,同时取消该银行之后五年内的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息划回。区财政局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区财政局提出提前支取次日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划至指定财政账户。 第三十五条 解除质押。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后,区财政局向中央国债公司发送解押指令,中央国债公司当日完成解押并通知区财政局。质押品解押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区财政局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违反廉政承诺,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贡献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将捐赠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六)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七) 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竞标银行通过竞标取得中标资格后,不履行相关中标事项,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的,五年内不得参加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并撤销区财政局在该银行已开立的财政账户以及终止与该银行的其他合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区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岩区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黄政办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3.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4.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5.廉政承诺书
附件1: 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XXXX年XX期) 黄岩区财政局: 我单位承诺:本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备注:1.定期存款年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定期存款年限=以月为单位的定期存款期限÷12; 3.年贡献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4.本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投标方代表(签字):
(公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黄岩区财政局: 我行承诺:若在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XXXX年XX期)中中标,将按标书中的捐赠金额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至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按协议规定履行捐赠。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黄岩区财政局: 若 银行在黄岩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XXXX年XX期)中中标,我行将根据《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规定,为 银行提供中标金额12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其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并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其违约行为导致贵单位所存放的黄岩区财政资金无法定期取回或受到损失的,本担保人自愿在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日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按期还本付息、赔偿损失及支付相应费用等所有义务。
担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银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 年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黄岩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社会责任贡献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 期定期存款 亿元,定期存款年利率 %。 第四条 乙方自愿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款 万元,用于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划入黄岩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2.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3.对乙方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义务主要包括: 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主要包括: 1.参与甲方组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2.按规定金额存放甲方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二)乙方义务主要包括: 1.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2.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3.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赠金额,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4.确保甲方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5.接受甲方对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1.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乙方在以后各期的竞争性存放投标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违反廉政承诺,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 (5)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7)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 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 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附件。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甲乙双方签字授权书。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附件5: 廉政承诺书
本行郑重承诺: 严格落实《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浙委[2010]102号)、《省委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与在我行银行账户开设方、公款存放方发生关系和开展招投标等工作中,切实遵守相关规定,防止任何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行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银行(盖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文件3: 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6〕21号)和《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网”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1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3—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标的,具体竞标规则和评标办法,参照黄岩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每期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进行定期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续存期少于1年),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九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函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人民团体和协会、指挥部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按区国资局的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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