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3-25757 |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
生成日期:2013-03-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3〕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3-0001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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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发挥长潭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方案》(台政办函〔2012〕32号),结合黄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工程性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涉及的移民动迁安置和建设征地补偿工作。 第三条 本次移民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通过移民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解决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农业安置为主,结合其他安置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坚持移民安置与可持续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移民“搬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移民对象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本次移民对象范围 (一)现居住在长潭水库沿岸38米线以下的应移未移人口(房屋室内地坪在 38米线以下)。 (二)现居住在库岸房屋室内地坪高程在38米线以上、基础(架空层)在38米线以下,且房屋经相关专业部门评估鉴定为危房(D类)的必须迁移人口。 (三)受2004年“云娜”台风影响,长潭水库库区内台风倒房户计20户、60人,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对长潭水库第七批移民范围内的0414号台风倒房户进行移民的批复》(台政函〔2006〕10号)文件的精神,列为本次遗留问题处理对象范围(这部分对象实际已由我区政府安置落实,安置经费按我区政府实际结算数额列入本次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估算)。 第五条 移民资格确认 (一)移民 本次移民对象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移民: 1、具有动迁地合法农业户籍人员。已婚嫁、招婿到移民区外,户籍可迁而未迁的人员(不包括农嫁非)除外; 2、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合法收养人员等;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已征收社会扶养费的。 本次移民安置实际人口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 (二)随迁人员 符合下列规定确认为随迁人员: 已婚嫁、招婿到移民区外(包括其子女),户口可迁而未迁的人员(不包括农嫁非); 黄岩公安分局、黄岩区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指挥部(下称:区移民指挥部)配合动迁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人口。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六条 移民安置采用集中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四种方式。 移民集中安置的,按批准安置方式与动迁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投亲靠友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按批准安置方式与动迁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一)集中安置。实行集中安置的移民,按规划统一搬迁安置。 1.统一安置到已规划的头陀镇洪屿,建立移民安置小区,属独立村级集体行政、经济组织,隶属头陀镇人民政府; 2.移民生产用地原则上按人均0.3亩予以配置(不足部分按当地区片价以货币形式补偿),移民安置小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80平方米予以配置(包含道路、绿化、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投亲靠友安置。农业移民户投靠本村或集中安置地外的亲友,并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经动迁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区移民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 1.户主提交投亲靠友申请; 2.安置地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给予享受生产用地和建房宅基地的证明材料。生产、生活用地标准,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的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当地居民基本相当; 3.投靠本村的不另行安排生产、生活用地,不享受基础设施费补助,生活用地按当地区片价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三)一次性补偿安置。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拥有自行解决生产生活出路能力者,投靠子女的父母、老人,一户拥有45平方米以上固定住房证明; 2.本人或户主提交一次性补偿安置申请; 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 安置费用按照一次性补偿安置的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四)自谋职业安置。从事多年非农经营活动,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或主要家庭成员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自愿放弃生产用地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在统一规划的头陀镇洪屿安置小区安置。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户主提交自谋职业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单位证明等材料; 2.向动迁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区移民指挥部审批,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生产用地补偿费用参照一次性补偿安置的有关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七条 移民对象与非移民对象身份置换的问题 (一)本次移民对象允许以户为单位,在本村范围内,自找对象户进行置换; (二)移民对象与非移民对象家庭人口必须对等置换; (三)移民对象与非移民对象必须签订置换协议,明确置换后的房产及生产资料权属,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移民指挥部批准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 移民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户籍外迁,外迁后留下的耕地、山地、自留地、宅基地以及竹木、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处理按《对“关于要求核准长潭水库二期移民人户房屋登记及有关补充意见的请示”的批复》(台政发〔2000〕146号)及国土、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置区建设
第九条 移民宅基分配标准及方式 按小户(1-3人)一间宅基,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户(4-5人)二间宅基,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三间宅基,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宅基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移民户,其独生子女是移民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安排宅基地。 第十一条 非农移民单独立户且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住房的,按每户1人计算安排宅基地,不安排生产用地。 本条非农移民人口不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移民集中安置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三通一平一排”(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排污)工程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住房按规划设计由移民户自行建造。移民户建房选择自建或联建,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建筑风貌控制和安全监管,区住建局进行必要指导。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移民小区住宅项目用地的各种规费,除上缴上级外,区级征缴部分予以免除。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安置地乡镇、村的各项补偿补助: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区片价补偿,地上青苗、林木、果树按规定补偿。基础设施补偿费按人均5000元标准,由区移民指挥部统筹用于安置地内建房的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排污等其他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房屋补偿标准 (一)各类房屋重置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房屋附属物及房屋装修补偿按房屋重置价的20%补偿。 第十六条 凡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的80%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用地补偿费。用于安置地乡镇调剂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补偿的费用。生产用地按人均15900元补偿,生活用地按人均7200元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
第六章 补助及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移民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动迁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 第二十条 安置补助 (一)移民搬迁补助费每人3000元(包括车船费、误工补贴费、物资损失补助费及搬迁运输费等); (二)移民过渡房补助费每人2400元,过渡期生活扶持费每人2000元; (三)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的移民每人补助10000元; (四)移民建房补助费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偿移民安置除外); (五)选择集中安置的,除享受人均0.3亩生产用地外,移民生产用地补助每人5300元; (六)电视、电话、宽带等移机安装费按每户补助500元。 (七)婚嫁、招婿到移民区外的随迁人员按每人8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随迁人员不配置生产、生活用地,不再享受移民其他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移民户按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每人奖励3000元;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后,按时完成房屋腾空拆迁,经验收合格,可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另按移民户腾空拆迁完成时间,每人奖励2000元—3000元(房屋腾空拆迁奖励办法另行发文)。 (二)对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搬迁任务,按规划设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 第二十二条 四种安置方式给移民个人的安置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移民动迁安置奖励、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分户建卡,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移民动迁安置奖励、补偿资金的标准、方式和使用情况,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涉及生活安置的个人各项补偿补助费,由动迁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户情况经张榜公布后,签订协议。以户为单位,按下列形式支付。 (一)属集中安置方式的,补偿、补助及奖励由区移民指挥部按以下步骤发放至移民户: 1、在移民户安置房构筑好基础和地垄后,及时发放补偿、补助结算金额的30%; 2、在安置房建好两层后,及时发放补偿、补助结算金额的30%; 3、在安置房全部建好,验收合格后并经动迁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已全部拆除原房屋后,及时付清余款。 4、各项奖励按移民工作进度发放。 (二)属其他安置方式的,根据移民工作需要和进度由区移民指挥部及时发放。 第二十六条 安置地建设征地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方式和使用,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移民指挥部和涉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乡(镇)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岩区人民政府为本次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移民指挥部为工作实施主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将本次移民的各移民户和专业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工作信息,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确保完整、准确和安全;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档案资料移交黄岩区移民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前,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培训实施管理人员、宣传移民政策等工作。 第三十条 移民动迁安置协议的文本分别为: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动迁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等。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部门工作职责。 (一)动迁地乡镇负责移民动迁工作,切实做好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移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收回和组织移民房屋腾空拆除等工作,并落实移民动迁地群众的思想教育、环境整治和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安置地乡镇负责安置地的征地工作,切实做好“三通一平一排”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落实移民生产用地、宅基地分配到户工作,并提供移民新村建房管理服务,及时解决移民生产和生活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区府办、移民、发改、财政、农办、水利、扶贫、民政、公安、住建、国土、农业、林特、长潭局、教育、审计、监察、司法、计生、电信、电力、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人力社保、慈善、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长潭水库38米线以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征地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和房产确权发证及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同时,积极整合高山移民等政策资金向移民和移民安置小区倾斜。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安置、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移民稽查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区移民指挥部应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及未尽事宜由区移民指挥部负责确定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重置价格表 2.四种安置方式移民个人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2:
四种安置方式移民个人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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