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2331003E96936103G/2015-85173 发布机构: 黄岩区府办
生成日期:2015-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有效 文件编号: 黄政办发〔2015〕5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HYD01-2015-0028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1 10:38   来源: 黄岩区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电视电话会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13〕26号)的精神,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全区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基层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依法统计。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

(一)落实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具体协调和落实工作。要将统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班子议事日程。

(二)强化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统计中心独立运作,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中心业务副主任由统计中心具体业务人员担任,享受乡镇(街道)中层正职待遇。乡镇(街道)的综合、农业、工业、投资、服务业等统计工作,由统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实行独立办公。统计中心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统计局双重领导。

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按照《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统计中心的通知》(黄编〔2003〕50)文件要求,配足配强统计专职人员。专职统计人员不得移作他用,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人员的调整和任免需经区统计局同意。其他兼职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统计中心统一管理和工作考核。乡镇(街道)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统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93号)的精神,力争三年内完成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北城街道、高桥街道为首批统计示范点建设单位。

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应强化以下职能。一是加强对数据质量监测。乡镇(街道)统计中心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报告制度,实行统计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联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真实。二是加强对企业、村居(社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建立“联审辅导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村居(社区)及调查对象统计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检查,每年统计业务培训不得少于两次。三是加强对月度、季度和年度经济社会形势的研判,加强对主要指标的预警、预测分析,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为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四是加强统计检查。乡镇(街道)统计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每年对辖区内企业的检查家数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对有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迟报、瞒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提交区统计局依法立案查处。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数据质量检查和统计执法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加强村居(社区)统计基础建设。由乡镇(街道)负责抓好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村居(社区)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建立相应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资料报送流程,明确统计工作职责。有条件村居(社区)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设立统计工作站,明确统计负责人。村居(社区)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报所在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备案。村居(社区)统计业务接受乡镇(街道)统计中心指导。村居(社区)统计人员要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村居(社区)统计人员主要负责农业统计报表的上报,协调各类大型普查及城乡住户、粮食监测、低收入调查等抽样调查辅助调查员的落实和指导工作,做好区统计局、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布置的临时性统计调查工作。

村居(社区)统计人员报酬经费纳入统计局专项经费统筹考虑,原则上按照每家法人单位每年30元、每家个体户每年5元发放,对于经济基础、统计人力薄弱的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可采取政府购买统计服务的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明确企业统计职责。企业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聘请、任用的统计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应征求当地乡镇(街道)统计中心意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及时组织新任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教育。

(二)规范企业统计行为。加强企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管理,健全统计资料保管、调用、移交、归档及保密等制度,做到数出有据。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电子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实行电子记录、台账的企业应定期运用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纸介质等方式存档。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三者之间的数据应当一致,不得有出入。如有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表的审核,报送的纸质统计调查表应当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直报的企业,要加强上网报送前的数据审核工作,并对上网报送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统计调查表的数据应当与网上报送的数据一致,且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严肃企业统计纪律。统计调查表的审核、签署人员要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要提出意见,由填报人员核实订正后上报。如发现报送的统计调查表数据有差错时,要及时向区统计局提出订正申请。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须有原填表人、企业统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直报的企业还应向区统计局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表,不得迟报、拒报。对外公布、使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以区统计局认可的数据为准。建立完整的统计资料档案,至少保存3年。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一)严格执行部门统计工作“ 五有”标准。承担统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科室,承担经常性统计职责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创建工作,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

(二)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以普查年度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登记制度和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加强对新开业、注销和变更单位的登记管理。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民政、编制、质监、地税、国税等职能部门,每季度要向区统计局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建立黄岩区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健全运行机制,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三)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根据政府决策管理需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依法向区统计局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基本资料。积极协助区统计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在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的同时,协助统计局做好主管行业单位的统计调查。

五、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及时着力解决影响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机构、编制和体制机制问题,保证乡镇(街道)统计职能和人员落实到位。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营造良好统计工作环境。尤其是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工作,突出向基层倾斜,提供经费保障和人力保障。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将人员、办公场所落实情况等上报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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