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黃政辦發〔2008〕165號
關於印發區政府專題會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區政府專題會議工作規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區政府專題會議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區政府專題會議工作程式,提高專題會議的針對性和解決問題的實效性,根據《區政府工作規則》,特製訂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是區政府領導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的辦公會議。
第三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一般由區長或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區政府督查室人員參加。對一些政策性較強的議題,要求有關單位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一起參加。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受區長、副區長委託也可以召集和主持專題會議。
第四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對下列事項進行研究和決定:
(一)研究處理區長、副區長分管工作中需要統籌協調的事項;
(二)研究處理上級機關、上級領導就某項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三)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專項重要問題和突發性事件;
(四)研究各部門之間、各部門與各鄉、鎮(街道)之間、各鄉、鎮、街道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專項問題;
(五)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六條 召開區政府專題會議須遵循下列程式:
(一)由主辦單位(牽頭單位)向區政府提出議題;
(二)議題報區領導審核批准;
(三)送區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發文登記;
(四)區政府辦公室在收到議題後,一般應在專題會議召開前三天向各相關單位發出會議預告;
(五)會議預告同時抄送區政府督查室。
第七條 議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議題概況(名稱、現狀、事由等);
(二)需要協調的問題和事項;
(三)牽頭領導;
(四)責任單位;
(五)列席對象。
第八條 接到專題會議議題預告後,相關單位要從有利於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積極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一)積極就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召開相應的內部專題會議,統一意見,並形成書面材料,經區法制辦審核後,在區政府專題會議召開前一天交區領導審閱。
(二)議題涉及上級部門的,應及時與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
(三)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送單位應當將議題通過各種媒體向社會或利益關係人公開徵求意見。
第九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承辦,具體負責會議通知、會場準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起草等組織服務工作。
第十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提議單位負責人彙報,相關部門要充分發表意見,最後由會議主持人歸納討論意見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室有關秘書負責起草專題會議紀要,紀要中要明確會議的主要精神、討論意見和議決事項及每項任務責任單位、完成時間。專題會議紀要經辦公室秘書科、主任或副主任(涉及政策性較強的須經區法制辦負責人)審核後,由區長或副區長簽發。
第十二條 區政府辦公室一般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議紀要的起草、送簽和印發工作。
第十三條 會議紀要應及時發到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收到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後,要向區政府辦公室出具回執。專題會議決定的問題和事項涉及區政府其他分管領導職責範圍的,區政府辦公室應將會議紀要及時報送相關副區長。
第十四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問題和事項,區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單位必須貫徹執行,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五條 主辦單位(牽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落實區政府專題會議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分送區領導、區政府辦公室、督查室及相關單位。
第十六條 區政府督查室要逐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網路,跟蹤督查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辦理情況,並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反饋。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