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黃政辦發〔2008〕139號
關於在全區正式實行門牌證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區的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發展,特別是主城區的街巷道路、新區命名等工作逐步走上了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自全區試行門牌證制度以來,門牌無序、錯亂及遷移等混亂現象明顯好轉,給有關部門的工作和群眾生活提供了極大便利。為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適應城鄉建設和經濟發展需要,併為郵電、戶籍、工商、土地、房產等管理部門在需要驗證地址和標準地名時,提供正確可靠的法定依據,根據《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精神,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區範圍內正式實行門牌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門牌證制度是進一步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地名法規的新舉措,因涉及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各鄉、鎮、街道要積極配合,加強宣傳,確保門牌證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二、門牌證實行一戶一證。由居民所在地村(居)委會及房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部門負責統計、上報、撥發、收費等工作。門牌證發放與門牌編制、整頓工作結合進行,由省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發放。
三、門牌證工本費及門牌等地名標誌工本費收費依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的浙價費[1995]324號、財綜[1995] 128號文件和台州市物價局臺價〔1996〕109號、臺價[2000]119號文件。
四、戶籍、郵電、工商、土地、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有權要求當事人出示門牌證。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原黃政辦發〔1996〕153號文件予以廢止。
二○○八年十月五日
 |
附件下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