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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稅收優惠政策摘編
www.zjhy.gov.cn   200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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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包括: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七)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投資額的10%實行稅額抵免。

  (八)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九)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和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②中藥材的種植;③林木的培育和種植;④牲畜、家禽的飼養;⑤林產品的採集;⑥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⑦遠洋捕撈;⑧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4.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5.企業在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二)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對於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四)對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及消費稅方面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二)對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費稅。

  (三)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其銷售社員和非社員(不超過社員部分金額)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並可開具普通發票。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13%抵扣。

  (五)支援利用煤矸石生產的電力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電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佔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徵收。

  (六)對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取得的用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經認證後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七)對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10人以上且佔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以上的,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額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上年在崗平均工資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我市定為3.5萬元)。

  三、個人所得稅及地方稅費方面

  (一)鼓勵發展迴圈經濟的稅收政策支援

  1.對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其銷售收入佔本企業銷售總額兩成以上的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2.對為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列舉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而興建的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3.對經市(地)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核準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可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4.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徵收營業稅。

  5.對為凈化環境、有效保護資源而興建的污水處理廠的生產經營用房及其所佔的土地,可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6.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態環境需要而搬遷的企業,在自行轉讓原房地產時,可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照顧。

  7.對節能、節電、節水的資源節約型企業,主要考慮被縣(市)級以上政府(含縣市)列入迴圈經濟試點的企業、被評定或批准為綠色企業、清潔生產企業的,按現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二)鼓勵企業創業創新的稅收政策支援

  8.工業創意產業及基地,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准,酌情減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9.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可報經地稅部門批准,酌情減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0.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連鎖經營超市,自新辦之日起一至三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1.省重點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2.對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外,如專用設備投資金額較大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3.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處理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4.對未達到節能減排目標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業,一律不得減免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管的各類稅費。

  15.對跨省市設立營業機構的本省企業集團總部,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6.對新引進的省外企業集團總部,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給予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照顧。

  17.農村家庭工業和下崗失業人員、畢業兩年內的大學生、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18.個人將居住用房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營業稅減按3%、房產稅減按4%徵稅。

  19.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酌情給予減徵房產稅一至六成的照顧。

  20.對個人獲省政府、國務院部委及以上單位科學技術獎取得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報經省政府、國務院部委及以上單位認可後發放的對優秀博士後、歸國留學人員、浙江省特級專家等高技術人才、特殊人才和優秀人才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21.對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家重點高校、海外知名大學、世界500強企業,並與其共建的各類創新載體為引進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2.用人單位應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在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當月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可暫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

  (三)鼓勵特色農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支援

  23.省級扶貧龍頭企業和經縣級(含)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具體範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執行)取得的所得2008年按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後,如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24.省級農業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25.農產品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市地稅局、市國稅局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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