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區組織嚴密、指揮有序、職責明確、反應快速、處置果斷的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及時、高效、妥善處置涉外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區公民和機構、外國其他在黃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對外開放環境。
1.2 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國際雙邊、多邊條約和公約,《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境外涉及我區突發事件和區內涉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力保安全。保衛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處置涉外突發事件各項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維護境外我區公民和機構、外國其他在黃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損失。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涉外突發事件的性質、規模和影響,區級有關部門、有關鄉鎮、街道按照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責、協同處置。
(3)依法處置,掌握主動。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處置涉外突發事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法律手續完備。尊重涉外人員的風俗習慣,儘量照顧其合理要求。迅速全面了解情況,及時澄清事實,掌握輿論主動。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防範處置並重,增強憂患意識,強化宣傳教育,做好應對涉外突發事件的準備。
1.5 事件分類
按其不同性質主要分為事故、事件、災害三大類。
1.6 等級劃分
根據涉外突發事件的影響範圍、政治敏感度等情況分為一般性(Ⅱ級)和重大(I級)兩個等級。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區涉外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鄉鎮、街道指揮機構組成。
2.1 領導機構
重大、一般性涉外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區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涉外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等。
2.2 辦事機構
區涉外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綜合協調機構),設在區外僑辦,具體承辦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工作。
2.3 鄉鎮街道指揮機構
參照區領導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成立鄉鎮街道相應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街道領導小組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涉外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作出相應的決策及應採取的措施。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預警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注意監測、收集、匯總、評估分析可能發生涉外突發事件的資訊,及時上報。預警分級根據涉外突發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紅色等級、橙色等級、黃色等級和藍色等級。
3.2 應急響應
對我區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涉外突發事件,區級有關部門、有關鄉鎮、街道、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並將事件和先期應急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發生在國外的涉及我區的涉外突發事件,有關成員單位應及時將有關資訊報告區領導小組,由區領導小組協助上級外事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涉外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一般涉外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指揮部負責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行動,協調各方力量和應急隊伍開展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上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區領導小組加強對事發地鄉鎮、街道的指導、監督和支援,必要時派工作組參與應急處理。
3.3 應急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領導機構決定應急結束,並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
3.4 後期處置
涉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重大涉外突發事件由區領導小組協助上級領導小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涉外突發事件由區領導小組負責調查與評估。各相關部門要做好死者親屬的安撫穩定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的建議,完成評估報告,並上報上一級領導小組。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要做好通信及網路設備的建設,保障相互之間的通信聯絡暢通及網路運轉正常。
4.2 文電運轉保障
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確保各種文電高效、迅速、準確地運轉。
4.3 人力保障
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根據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員配備。
4.4 物資保障
各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在交通、餐飲、住房、醫藥等方面作必要的儲備,確保應急響應有充足的物資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教育和培訓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涉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外事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緊急救援基本知識和技能,教育公眾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危機意識和應變意識。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涉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研究,不斷提高應急應變能力。
5.2 鼓勵和處分
(1)遇突發事件時,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人員須各司其職、反應迅速、行為有序、處置得當。
(2)對參與處置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完成任務出色者;及時準確報送涉外突發事件資訊成績顯著者;對為處置涉外突發事件獻計獻策,成績顯著者;其他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3)對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人員,有關方面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名詞術語解釋
境外:指國外及港澳地區。
境外涉及我區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涉及我區機構和人員安全及利益的突發性事件。
區內涉外突發事件:在我區境內發生的涉及國外、外國機構和人員的突發性事件。
6.2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外僑辦牽頭制訂,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根據形勢發展,及時修訂。
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制訂本地本部門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區外僑辦備案。
6.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