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台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黃岩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區、鄉鎮(街道)兩級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各鄉鎮、街道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範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用,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5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指揮機構
成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辦事機構
區應急指揮部在區衛生局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區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措施提出建議、進行技術指導等。
2.4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準。
2.4.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醫學觀察、隔離措施,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開展健康教育。
2.4.2 衛生監督機構
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水源、醫療廢物、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事件報告、調查處置、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2.4.3 醫療機構
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和院內感染控制,採集檢測樣本,配合進行病人流行病學調查。
2.5 鄉鎮(街道)指揮機構
參照區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鄉鎮、街道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作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以及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鄉鎮、街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中心(鄉鎮、街道)衛生院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心(鄉鎮、街道)衛生院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3.1.1 監測體系
按照國家建立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我區法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路、症狀監測網路、實驗室監測網路、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路以及全區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腸道和呼吸道傳染病疫情監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傳染病主要症狀和重點傳染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品質。
3.1.2 預警發佈
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資訊,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響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2 應急處置
3.2.1 資訊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
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③各鄉鎮、街道和衛生行政部門;
④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專業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2.2應急響應
3.2.2.1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鄉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同時,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事件發展趨勢和控制效果,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高響應級別;對範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核實,邊處置、邊搶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2.2.2 應急響應措施
3.2.2.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區政府報經市政府決定,可以宣佈疫區範圍;經市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中心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由省政府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發地鄉鎮、街道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開展群防群治:鄉鎮、街道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資訊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8)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3.2.2.2.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針對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險區域和保護健康人群(包括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應急控制措施。
(4)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5)組織各醫療衛生單位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規範、標準、管理等內容的培訓。
(6)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3.2.2.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3.2.2.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資訊報告: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後,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佈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3)實驗室檢測:及時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足夠的標本,進行實驗室檢測或送上級疾控中心檢測。
(4)疾病防控技術培訓:負責開展區級以下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3.2.2.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2.2.2.6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3.2.2.3 分級響應
3.2.2.3.1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應急響應
發現一般(IV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區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區政府啟動本級預案,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區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分別開展醫療衛生應急,資訊發佈,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區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並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向區政府和市衛生局報告事件處置情況,可根據情況請求市級有關部門的支援。
3.2.2.3.2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III級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即向市政府、省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啟動區級響應的基礎上,在國家、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3應急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請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廳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區政府或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局報告。
3.4 後期處置
3.4.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置措施效果評估、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3.4.2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3.4.3徵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4 應急保障
4.1 基礎網路保障
4.1.1 資訊系統
建立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資訊、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資訊收集、處置、分析、發佈和傳遞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資訊網路,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訊共用。
4.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完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響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資訊網路;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充分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處置、疫情資訊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職能。
4.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佈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區範圍內建成符合我區實際、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建立區急救分中心(站),並根據需要選擇中心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急診科建立急救網路。
(2)傳染病救治機構。指定區人民醫院為傳染病的定點診治醫院,中心(鄉鎮、街道)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4.1.4 衛生監督體系
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區、鄉二級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準。
4.2 應急隊伍保障
(1)組建原則。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2)組建方式和種類。區衛生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建區級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衛生應急隊伍,每類隊伍各10人左右。衛生應急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全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人武部、武警中隊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臨床救治、心理干預、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資訊網路等專業的人員組成。
4.3 物資保障
衛生、經貿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病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發改(糧食)與經貿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4.4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部門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
4.5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4.6 法律保障
區法制辦、區衛生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文件和規章制度。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
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5.2 培訓
區衛生行政部門建立衛生應急隊伍資料庫,對衛生應急隊伍實行電腦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5.3 演練
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並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5.4.1 獎勵
區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4.2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 附則
6.1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