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根據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據統計,2008年我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為850元,為保障我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區政府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將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300元/月調整為34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180元/月調整為21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