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06〕66号
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通告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依据
坚持以水库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或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自移民户口迁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前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可按实际增长数核定。
二、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在我区的长潭、秀岭、佛岭、滩坑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移民户迁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予以登记:
1、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下同);
2、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3、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迁入人口;
4、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5、2006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落户的农村返库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不予登记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不予登记: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与婚后出生的子女;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受水库淹没影响的集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四、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1、扶持人口登记申请报名:在2006年10月16日至22日期间,由移民户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申请表》。
2、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各乡(镇、街道)要组成专门工作组,在移民户申请的基础上,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按规定进行核定,并填写浙江省统一制定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3、扶持人口张榜公布: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待情况调查核实后再公示。
4、扶持人口汇总上报: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经公示并确认无误后,逐级汇总上报。
五、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时间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1月10日止。
六、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求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广大移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