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08〕139号
关于在全区正式实行门牌证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主城区的街巷道路、新区命名等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自全区试行门牌证制度以来,门牌无序、错乱及迁移等混乱现象明显好转,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和群众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为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并为邮电、户籍、工商、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在需要验证地址和标准地名时,提供正确可靠的法定依据,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实行门牌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门牌证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地名法规的新举措,因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加强宣传,确保门牌证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二、门牌证实行一户一证。由居民所在地村(居)委会及房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拨发、收费等工作。门牌证发放与门牌编制、整顿工作结合进行,由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三、门牌证工本费及门牌等地名标志工本费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的浙价费[1995]324号、财综[1995] 128号文件和台州市物价局台价[1996]109号、台价[2000]119号文件。
四、户籍、邮电、工商、土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出示门牌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黄政办发[1996]153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八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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