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黄岩区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黄政发〔2008〕62号
www.zjhy.gov.cn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区府办
〖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收藏〗〖打印〗〖关闭〗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0862

 


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及《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关于改善民生的决定》(黄区委[2008]4)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我区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高于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黄岩区的低保标准,给予全额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残联组织实施。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需求。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并由区残联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除外)。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将其纳入区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落实相应责任,定期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和指导。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这项工作,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残联、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为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持证残疾人实施单独列户施保。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困难残疾人免费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困难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困难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贫困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并根据残疾人康复、护理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生活基本照料服务。实行居家安养的,应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人均所需经费标准的护理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区残联、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

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养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托养对象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

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和纳入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承担50%,财政补助50%

四、工作要求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区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合作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区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全面实施。

1、残联:负责实施对象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的鉴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等工作,汇总统计,定时上报。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机构的选定等相关的具体工作。负责“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核定、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对落实工程所需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卫生部门:负责康复工程的医疗技术保障。

5、劳动部门: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我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分项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确保政策,规范实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实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健全机制,注重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到人的同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把握标准,搞好创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扶残助残爱心创建的标准,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的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就业扶贫、康复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能够达到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全区50%的乡镇(街道)达到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创建标准。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黄岩区人民政府主办  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电子政务办建设管理
2008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31号 建议使用IE5.5,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