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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农村“三老”人员医疗补助的通知
黄民[2008]87号
www.zjhy.gov.cn   200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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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农村“三老”人员医疗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曾为国家的解放事业作出了特殊的贡献,现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看病问题突出,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缓解农村“三老”人员的医疗实际问题,确保惠民利民的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省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08〕73号)文件精神和本区组织部、民政局的调查统计情况,给予下列农村“三老”人员500元的医疗补助(见附件1),共计6.3万元,现通知如下:

一、医疗对象的和补助标准:

医疗费补助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含建国前入党的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农村老交通员(按2007统计名单)。按每人每年补助500元的标准下拔。

二、医疗补助形式:

医疗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三老”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区一次性下拔给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三老”人员每人单独建立帐户,“三老”人员凭门诊医疗发票进行报销,不得直接发放现金。医疗救助资金只限本人使用,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积余金额以现金一次性发放给家属或法定继承人,作为丧葬费用补助。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费用真正用于“三老”人员,并将使用情况每季度末上报区民政局。区组织部、民政局将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医疗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附件1:农村“三老”人员名单。

附件2:农村“三老”人员医疗补助费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三老人员 医疗补助  通知

抄送:区财政局。 

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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