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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色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www.zjhy.gov.cn   2008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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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绿色农产品战略的实施,加强浙江绿色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浙江绿色农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广大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浙江绿色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浙江绿色农产品的市场形象和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绿色农产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发展方向,经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许可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包括加工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浙江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的认定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 “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坚持“安全、优质”和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浙江绿色农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绿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

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部级和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由农、林、渔、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组。

各专业组在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绿色农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并负责申报产品的评价推荐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行业浙江绿色农产品的组织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0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申报书》(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浙江绿色农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料产地和加工场所符合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要求;

    (三)有完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质量符合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五)有注册商标;

    (六)符合省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浙江绿色农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三)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四)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

    (五)有效的产品与环境检测报告(指由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抽检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的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材料,分别报省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报材料的统一汇总,对符合条件的,由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分别送相应的专业组。

     第十六条  各专业组在30日内完成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综合技术评价,并向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业组提出的评价报告汇总审定后,形成浙江绿色农产品建议名单,提交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定、公布。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产品,以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浙江绿色农产品”称号,颁发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第三章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仅限用于产品包装、运输工具、广告宣传。取得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浙江绿色农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产品监测部门对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环境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浙江绿色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生产、加工条件改变,达不到申报要求;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浙江绿色农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参与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撤销其浙江绿色农产品称号,收回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予以公告:

    (一)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

    (二)违反《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检查督促仍不改正的;

    (三)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转让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

    (五)拒绝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产品监测部门抽查的;

    (六)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七)弄虚作假申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由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格式并监督使用,标志使用证书由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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