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促进“和谐黄岩”建设。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域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当《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某一区级专项预案启动后,启动本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由区政府牵头成立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
2.2办事机构
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比照区协调小组职责,乡镇、街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对人员基本生活进行应急保障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比较严重、严重或特别严重,需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区政府的指令,由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不大,影响一般,由各乡镇、街道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指挥协调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比较严重、严重或特别严重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接到区政府指令后,区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协调小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区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需要时,区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3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1)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区协调小组决策。
(3)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区协调小组。
3.4应急处置
3.4.1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进行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处室、人员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3.4.2紧急救助
(1)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殡葬所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协调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4.3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要求上级部门支援。
3.5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区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3.6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区协调小组写出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应急办,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响应终止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或配合市协调小组派出的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4 应急保障
4.1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合理保障。
4.2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及时制定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存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对储备物资进行清查,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和跨地区支援。
(1)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并储备必需的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帐篷、衣被、净水设置、药品、食品等基本生活物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可捐给慈善超市,由慈善超市发放给困难群众。
(3)建立各种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每年签订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各种储备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建立健全各种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制度。
4.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要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开展救治和防疫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5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预案启动后,立即启用保障行动方案,迅速开通区应急指挥部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通信联系,实现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根据通信网络破坏状况,采取启用应用通信保障系统等应急保障措施;抓紧组织抢修损坏的通信网络和设施。
4.6治安保障
区级预案启动后,区公安分局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区、镇(街道)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快速反应系统,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4.7电力保障
区级预案启动后,区供电局要立即启用电力保障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电力资源,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
4.8人力资源保障
(1)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区级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乡镇、街道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
5 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传播媒介、科技下乡和科教进社区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互助能力。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民政府系统干部职工、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5.2演练
根据黄岩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
6 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区民政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
6.2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