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物资能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维护市场有序供应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本方案依据《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本方案所确定的物资能源类别包括抢险类物资和抗灾类物资两大类,具体为:
(1)抢险类物资
应急照明器材(应急灯、电筒)、交通工具(车辆、船只)、通讯器材、大型施救设备(挖掘设备、施吊设备)、施救防护用品(鞋帽、手套、面具等防毒、防腐用品)以及排灌设备、沙袋、钢管、桩木、铁丝、配套工具等抢险基本用具。
(2)抗灾类物资
生活必需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食糖、饼干、方便面、饮用水、帐篷、毛毯、毛巾被、服装、雨具、蚊帐、净水器、清洁用品。
医疗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市级储备品种,消毒药品及防疫物资。
能源物资:煤、电、成品油、天然气。
其他基本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膜、棉花、发电机。
本方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由区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由区协调小组按部门职责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各部门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
(3)资源整合,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全区各级政府重要物资和能源的政府储备、风险基金和工作经费制度,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机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确保应急供应。
(4)合理处置,依法行政。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动用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 保障分级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造成某些物资能源供求严重失衡,价格猛涨,商品脱销或供应阻断,影响社会稳定,需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某些物资能源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需区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集中,影响程度一般造成某些物资能源在短时间内供求失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区政府协调密切注视事态发展变化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区协调小组组成
区政府牵头成立区协调小组,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区协调小组职责
(1)指导应急状态时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市场供应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具体工作方案;
(2)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下达物资能源应急保障任务,指挥、协调区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向区政府提出物资能源保障工作建议,提出动用区级储备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动用风险基金的数额,报区政府批准;
(4)根据区政府的决定,执行动用区级储备商品及投放市场的指令,指令有储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投放储备商品,向省市有关部门或有关市要求紧急支持和援助;
(5)决定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和市场供应的新闻发布的有关事宜;
(6)研究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物资能源保障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办事机构
区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由区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启动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区协调小组视情作出处理。
3.1.2 指挥协调
本方案重点考虑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物资能源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接到区政府指令后,区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物资能源保障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区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需要时,区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物资能源保障行动。
3.1.3 信息通报
物资能源保障响应启动后,区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在平时准备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物资能源保障要求及有关保障资源基本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区协调小组决策。
3.2 应急措施
3.2.1 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3.2.2 企业供应链采购
贸易部门督促市重点联系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3.2.3 企业应急生产
根据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区应急加工重点联系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3.2.4 区域间调剂
从区内外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佘缺调剂。
3.2.5 动用物资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区级储备,当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省、市相关部门争取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3.2.6 动用风险基金
必要时,动用政府物资能源应急保障风险基金干预市场价格,调节市场供应。
3.2.7 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区内有关企业进行进口采购或控制出口。
3.2.8 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重要商品物资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3.2.9 依法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3.2.10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或兄弟县(市、区)提出援助要求。
3.3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区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
3.4 后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区经贸局会同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能源保障
建立物资能源分品种区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通过定期制作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资源动态数据库,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资能源商品的区级储备制度,适当增加区级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管。
4.2 经费保障
政府负责组织、采购的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
4.3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能源商品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4.4 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5 监督管理
5.1 培训
区协调小组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能力。
5.2 演练
区协调小组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针对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行动方案。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公共突发事件物资能源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制定与管理
本方案由区经贸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
6.2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