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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www.zjhy.gov.cn   2008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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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失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应急方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境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或者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跨本区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为抢救人员、输送物资等处置行动开辟顺畅通道,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件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迅速调动人员和装备开展治安维护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社会负面影响。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求,在事发地乡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当地公安派出所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组织治安维护行动。区公安分局对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的治安维护行动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

5)分类管理,联动处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组织相应的警种和装备执行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确保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参与事件处置的单位、部门和抢险救援队伍有机衔接、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确保治安维护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中社会治安维护行动需要,区公安分局建立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实施治安维护行动。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在事发地公安派出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治安维护保障行动。

2.4应急处置力量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的处置力量按照梯队配置方式组建,确保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区公安分局要整合110119122等报警服务和信息监测资源,依托公安网络和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初始信息进行收集和预测,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部门。

3.2分级响应

1)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本方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涉及跨行政区域或需要跨行政区域调动警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启动本方案,必要时提请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需要跨区级行政区域调动警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提请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同时启动本方案。

3.3先期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初发现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疏散、抢救人员,设立现场警戒等紧急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发生。

3.4应急响应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时,依据区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本方案随之启动,区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组人员在30分钟内就位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开始履行相关职责。

3.5指挥与协调

区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发展态势,及时指导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现场警力、装备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后续增援力量参与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相关科所队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警力、装备的调用。跨区域调动的警力统一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6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公安警力、武警力量和后续增援力量参与现场封锁、交通秩序疏导、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目标守卫和抢救伤员等行动。

3.7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经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区指挥部下达治安维护行动结束命令,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执行。

3.8后期处置

区指挥部牵头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治安维护行动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评估结果。

4 应急保障

4.1交通保障

交通、渔政等部门,要采取优先通行、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等措施,确保跨区域增援的公安警力和装备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达到目的地。

4.2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落实,具体按照《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4.3物资能源保障

经贸部门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具体按照《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4.4通信保障

当公安机关临时通信手段不足以满足需要时,由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

4.5组织纪律保障

1)参与处置的各警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2)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决不允许撤离职守或自行其是;

3)参与处置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做到有理、有节,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4)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根据事件类型,携带相应的个人防护、调查取证、非杀伤性、杀伤性等装备器材,确保处置行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5 监督管理

5.1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的研究,负责对本系统治安维护行动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5.2演练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级政府要求,协调相关单位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演习。通过演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断修订和完善治安维护行动方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治安维护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行动不力,造成应急处置行动失误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进行惩处。

6 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方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方案。

6.2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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