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精神,结合黄岩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黄岩境外对我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4 工作原则
1.4.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4.2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4.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 区财政局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2 区财政局(地税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预算科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财政局领导部署,立即成立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区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3.1.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 启动程序
3.2.1 区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局办公室通知或相关的区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同预算科后报局领导。
3.2.2 区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3.3 启动标准
3.3.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3.3.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3.3 相关区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4 财政收入政策
3.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3.4.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区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区级部门报告中央或省市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4.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3.4.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3.5 财政支出政策
3.5.1 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3.5.2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区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争取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5.3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3.5.4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5.5 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3.5.6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5.7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预算。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6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7 资金拨付
3.7.1 区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3.7.2 对各单位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7.3 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4 后期处置
4.1 监督检查
4.1.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4.1.3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总结评估
4.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4.2.2 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应派员参与事件主管部门组织的总结评估。每隔3年,由区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5.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