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组织严密、指挥有序、职责明确、反应快速、处置果断的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区公民和机构、外国其他在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及我区突发事件和区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区公民和机构、外国其他在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3)依法处置,掌握主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手续完备。尊重涉外人员的风俗习惯,尽量照顾其合理要求。迅速全面了解情况,及时澄清事实,掌握舆论主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准备。
1.5 事件分类
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1.6 等级划分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政治敏感度等情况分为一般性(Ⅱ级)和重大(I级)两个等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乡镇、街道指挥机构组成。
2.1 领导机构
重大、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区涉外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区外侨办,具体承办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2.3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参照区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乡镇街道相应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涉外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相应的决策及应采取的措施。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注意监测、收集、汇总、评估分析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预警分级根据涉外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红色等级、橙色等级、黄色等级和蓝色等级。
3.2 应急响应
对我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发生在国外的涉及我区的涉外突发事件,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协助上级外事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协调各方力量和应急队伍开展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加强对事发地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和支持,必要时派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理。
3.3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3.4 后期处置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协助上级领导小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涉外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负责调查与评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死者亲属的安抚稳定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的建议,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做好通信及网络设备的建设,保障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及网络运转正常。
4.2 文电运转保障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运转。
4.3 人力保障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4.4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在交通、餐饮、住房、医药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有充足的物资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外事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众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5.2 鼓励和处分
(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2)对参与处置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完成任务出色者;及时准确报送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成绩显著者;对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绩显著者;其他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地区。
境外涉及我区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涉及我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利益的突发性事件。
区内涉外突发事件: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涉及国外、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性事件。
6.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外侨办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本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外侨办备案。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