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养殖业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
本预案所指称的“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
2、发生人畜共患的二类动物传染病;
3、辖区内过去没有发生过的,对畜牧业生产及人类有很大危害的动物传染病。
第二条 疫情处置的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三条 疫情确认
1、临床确认。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特征进行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立即采取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国家确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重大动物疫病疫情。
第四条 疫情报告
1、可疑疫情的报告和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应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在6个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临床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2、疑似疫情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临床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于2个小时内上报市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确认疫情的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通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通知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并经市级上报省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4、疫情处理的报告。疫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免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一次经区级上报市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直至封锁解除。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告。
第五条 疫情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疫情预警
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七条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划分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个等级。
第八条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畜群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患病畜禽所在场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患病畜禽的运具为疫点;在市场销售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区农业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要在6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2、封锁的实施。封锁令发布后,立即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封锁期间。在封锁期间,乡镇、街道和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点)及其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调拨防疫储备物资;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动物补偿金;工商部门要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交通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站的封锁消毒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周围高危人群的监测和监控。
4、封锁令的解除。疫点、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病一个潜伏期不再出现新的病例,经终末全面消毒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十条 疫情的应急反应
当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后,按发生的范围、程度分别按下列程序实施应急反应。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及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系统。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系统
1、成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各乡镇、街道应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地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的职责
1、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2、乡镇、街道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配。
3、建立乡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
4、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十四条 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督促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要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安排资金,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防治经费使用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措施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经确诊后要立即扑杀重大动物疫病病畜和同群畜,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不具备兽医实验室诊断条件的地方,为了不延误疫情控制,对临床确认为疑似病例的病畜及同群畜,要立即扑杀、处理。
3、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加强检疫、监测。
6、加强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第十七条 人员保障
1、设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对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组建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乡镇、本街道的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2、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3、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