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台州”、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实施办法》和《台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采用先进科技,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工作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3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 区应急指挥部
3.1.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能,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
3.1.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现场指挥;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随即启动,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并完善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系统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别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来表示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需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 应急响应
4.3.1信息报告
(1)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将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可同时报告省政府;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要随时做出阶段性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5)责任报告单位: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6)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先期处置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
4.3.3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应急预案启动,市、县(市、区)应急预案也必须启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相应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应急预案启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请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实施办法》和《黄岩区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实施。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4指挥和协调
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提供增援或保障,保证各部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发展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6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 后期处置
4.4.1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和抚恤,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4.4.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4.4.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会同区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 应急保障
5.1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2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专家库,派专家组参加事故处理,指导开展工作。
5.3 物资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4 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组织、指导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5 信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的建立,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5.6 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7 宣传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正确引导消费,普及和提高消费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和能力;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 附则
5.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备案。
5.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