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提高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区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对原《黄岩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后,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我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
Ⅰ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Ⅱ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区较大范围内或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Ⅲ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 工作原则
①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粮食安全的应急处置。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②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③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区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的根本出发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3、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并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以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市级主管部门。
①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②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③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④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保障
4.1 粮食储备
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结合本区的实际,确定区级储备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数量,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储;确定应急成品粮数量,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规模较大的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批发经营大户承储。
4.2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确定四家企业为应急定点加工企业。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对定点加工企业实行统一安排和调度,定点加工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指令。定点加工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待遇。
4.3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为了在紧急状态下将粮食及时供应给人民群众,确定九家企业为黄岩区粮食应急供应点。
4.4 明确权利和义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要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4.5 应急粮源
为了在应急状态下调运外地粮食以保障我区的军需民食,确定省外三家企业作为应急粮源基地,将安徽省一家优质米厂作为应急成品粮粮源基地。
4.6 交通、通信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有关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运输线路畅通。各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有关部门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安全指挥机构立即进行分析研究,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应急响应,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 预案启动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迅速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
5.3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粮食安全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①区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②根据区指挥部的部署、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指挥部;
③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地方储备粮和外地粮源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上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方案,报上级批准。
④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发放、分配或定价、定量销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要。
5.4 响应终止
通过采取应急措施,市场粮食充足、粮价平稳、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①财政部门要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②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信贷组会同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③对应急依法征用的粮食,及时兑现补偿;
④及时清算、兑现应急加工点、供应点的相关费用。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采购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商品周转库存和应急成品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对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危害的,依法给予处理。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区发改(粮食)局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不断完善预案。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