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等。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5 乡镇(街道)指挥机构
参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以及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监测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区法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预警发布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乡镇、街道和卫生行政部门;
④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2.2应急响应
3.2.2.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2.2.2 应急响应措施
3.2.2.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中心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乡镇、街道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2.2.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2.2.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2.2.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上级疾控中心检测。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负责开展区级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3.2.2.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2.2.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2.2.3 分级响应
3.2.2.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
发现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可根据情况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3.2.2.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III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启动区级响应的基础上,在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3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4 后期处置
3.4.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4.2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4.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 应急保障
4.1 基础网络保障
4.1.1 信息系统
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4.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4.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区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建立区急救分中心(站),并根据需要选择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指定区人民医院为传染病的定点诊治医院,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4.1.4 卫生监督体系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区、乡二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4.2 应急队伍保障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人武部、武警中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4.3 物资保障
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病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发改(粮食)与经贸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4.5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4.6 法律保障
区法制办、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2 培训
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3 演练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区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附则
6.1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