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有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和放射源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2)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撤离人员,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3)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1.5 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对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辐射事件、重大辐射事件、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及一般突发辐射事件,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2 办事机构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3 应急救援队伍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 专家咨询机构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设在区环保局,并负责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求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防
3.1.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环保局对区内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Ⅱ、Ⅲ类放射源,I、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1.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根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3.1.3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区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区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3.1.4预防工作
3.1.4.1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局备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3.1.4.2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区环保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区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并与省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实行科学管理,确定库区安全;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I类、Ⅱ类和Ⅲ类放射源、I类、Ⅱ类和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核燃料、核废料和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测,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健全我区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同省、市周边各区(县)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2 应急响应
3.2.1应急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区环保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及时启动本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行期处置。
(2)发生较大辐射事件,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省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经省政府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和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省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对突发辐射事件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3.2.2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地乡镇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Ⅳ级辐射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环保局。属Ⅲ级、Ⅱ级或Ⅰ级辐射事件,区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区领导小组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应急响应程序
3.2.3.1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报告市政府,由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派出市领导小组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2.3.2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处置。区环保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应急救援行动。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3.2.4信息报送与处理
3.2.4.1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
(2)区环保局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区政府,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区环保局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一般和较大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省环保局视情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5)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初步确认后,由省环保局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3.2.4.2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作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环保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属较大辐射事件时,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件时,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
区环保局初步确认属较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报市领导小组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省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3.2.4.3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级、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建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3.2.5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邻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出区领导小组的部分领导、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由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大突发辐射事件,以市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工作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发生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由省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区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区一级以上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对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价,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与。
3.2.6应急监测
3.2.6.1监测组织
建立区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辐射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3.2.6.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辐射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防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3.2.7通报
(1)区环保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接到突发辐射事件通报的非事发地县(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2.8安全防护
3.2.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3.2.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3应急响应终止
3.3.1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件,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省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3.2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根据实践经验、教训,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本级预案。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建议。
3.4.2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4应急保障
4.1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环保局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具体按照《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4.2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区经贸局、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4.3通信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区发改局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4.4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由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4.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5监督管理
5.1宣传
区环保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5.2培训
区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5.3演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农耕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5.4.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环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