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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www.zjhy.gov.cn   2008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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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台州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总指挥部、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2 办事机构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总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 运行机制

3.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总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较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重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

3)应对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地区或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启动《台州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3.4 跨区域增援  

总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区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区域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总指挥部指令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

3.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较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总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

3.6 后期处置

3.6.1案件查处  

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3.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3.6.3抚恤和补偿

事发地乡镇、街道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求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3.6.4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3.6.5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调查。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2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4.3 技术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各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5.2 培训  

各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5.3 演练  

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5.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区公安分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区公安分局备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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