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 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统一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件分级与确认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等四级。
(五)级别确认
针对黄岩境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不同,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涉及类别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级别确认:
1、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属Ⅳ级、Ⅲ级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初步确认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Ⅱ级、Ⅰ级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泄漏造成污染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件级别确认并报告,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和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品种、数量,由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确认程序同上)。
3、涉及海洋、渔业污染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事件级别确认并报告(确认程序同上)。
4、涉及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和港口污染事故的,由海事部门负责事件级别确认并报告(确认程序同上)。
5、涉及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级别确认并报告(确认程序同上)。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六)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区政府和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省级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在确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和市级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
(七)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八)跨边界信息通报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接到跨边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四、指挥系统及职责
(九)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分管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工作。环境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政府要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工作。
(十)指挥部办公室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预警后,设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应急协调机构,统一负责应急救援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指导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所属类别不同,分别确定指挥部办公室的牵头单位。
(十一)应急救援队伍
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类别的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区级各专业部门按照应对各自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组建现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听从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调遣。
(十二)专家咨询机构
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专家组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五、预防预警
(十三)预警信息监测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泄漏造成污染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农业部门负责海洋、渔业污染事件。交通部门负责海上、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和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在报市政府的同时报省政府。
(十四)应急预防工作
区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各自类别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同时,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展环境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并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十六)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以各级环境监测站为主体,重点强化应急流动监测能力建设。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知识和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战模拟演练,加强应急监测队伍教育训练。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十七)预警支持系统
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重点污染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突发事件预警、区域环境安全评估等信息系统;农业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交通部门负责建立重大船舶污染的快速反应系统;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各自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六、应急响应
(十八)先期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和区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市应急领导小组。
(十九)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和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预案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预案,并报省、市应急领导小组,争取启动省级预案并获省应急救援支持。
(二十)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本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报告区政府,并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必要时向上有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合待命,随时准备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二十一)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可充实事发地和受事故严重影响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并通报、协调事发地相邻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区政府以区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及区以上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或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二十二)专业救援响应
区直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二十三)现场应急监测
区环境监测站和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分别是陆域和海域应急监测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力量。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调全省监测力量的支持。
现场应急监测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应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二十四)现场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做好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序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与此同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确保防护自身安全。
(二十五)应急终止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事故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结束应急的建议,报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二十六)应急后续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应进一步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3、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过程评估。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十七)事件善后处理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争取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七、应急保障
(二十八)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
(二十九)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区有关通信单位、无线电管委会、发改等部门负责建立。
(三十)人力资源保障
区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尤其是有医化等重污染行业的乡镇(街道)要重点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各大中型医药化工企业必须组建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并经常开展培训,形成由区、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三十一)应急物资保障
由区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应急物资供应网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三十二)预案演练与评估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以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区环保局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区各自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
八、附则
(三十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区环保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三十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与此同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