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事故的,需区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统一领导、分组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原则。
1.5 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情况分为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2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政府领导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2.3 专业处置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并设立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灾害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赶到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区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特别是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调集驻黄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2 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分析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治安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运输物资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级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5.2 培训
各级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5.3 演练
各级要按照本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