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合用于黄岩区域内发生等级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地质灾害分级
1.4.1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1.4.2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5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部门协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成立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发生中型、较大级及以上的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省、市应急工作组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预防预警行动
3.1.1防治预案编制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
宁溪镇上桧村朱吉山自然村山体沉陷、滑坡,上郑乡蒋冬岙村原铅锌矿尾矿库及堆放的非矿渣塌方及滑坡,北城新宅村滑坡山体等各重点隐患点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行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监测、预防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安置点的安排等,并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1.2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并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3.1.3资金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
3.1.4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众要开展好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级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响应
(1)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区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
(2)区指挥部接到启动临灾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险情宣布启动本预案。
(3)一旦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调查险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民政、公安、卫生(医疗)、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及时向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以取得指导和支援。
(5)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进一步防灾、撤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4.2 小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响应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乡镇、街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区指挥部提交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2)区指挥部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并视险情宣布启动灾害应急预案。
(3)一旦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任务:
调查监测组进一步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和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紧急抢险组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医疗卫生组组织急救队伍,可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治安保卫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调查监测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基本生活保障组负责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应急资金保障组负责区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及时向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取得指导和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等工作。
(4)发生地质灾害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5)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3 较大级、重大级及特大级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响应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及特大级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省、市应急工作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5 奖励与惩罚
5.1 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绩出色的,对提供地质灾害性前兆信息准确,及时防护,挽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分局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5.2 惩罚
对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盗窃破坏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故意发布虚假地质灾害信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扣留及追查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黄岩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本预案与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防洪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有预案的,从其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与其配合实施。
6.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