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打造“平安黄岩”,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建立健全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的有效机制。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震应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地震灾害的水平,应急工作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与相关政策相衔接。
1.4.4加强配合,快速反应。明确地震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确保突发性地震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努力做到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1.4.5借鉴经验,符合实际。认真借鉴国内外处置地震灾害的有益经验,深入研究本区实际情况,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切实加强我区地震应急能力和机制建设。
1.5 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防震救灾指挥部
我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为黄岩区防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2.1 区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主要职责为:提出地震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及时传达贯彻指挥部各项指令;汇集和上报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各乡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震后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及慰问等善后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运行机制
3.1 预测和预防
区政府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做好本区防震工作。
各乡镇、街道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做好本地区的应急防御工作。
3.2 地震应急分类
地震应急分为:临震预报、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四类,并分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 地震应急响应
3.3.1临震预报应急响应
(1)接到临震预报后,指挥长立即召集指挥部全体成员召开紧急会议,并根据预报震级的大小,决定相应行动小组进入应急状态。
(2)如果预报期内地震发生,根据震级的大小和破坏程度,指挥长决定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或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程序。
(3)市政府撤消临震预报后,指挥长可以决定本次临震预报应急响应结束。
3.3.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感地震信息后,办公室全体人员迅速到指挥部办公室集合。
(2)指挥长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区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紧急会议,并决定立即启动有感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命令办公室、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和治安消防组投入有感地震应急行动;命令震区乡镇(街道)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决定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3)办公室根据区指挥部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各行动组传达指挥长的指令;负责保持与省市地震局、震区乡镇(街道)和各行动组的联系,及时将震情和地震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向指挥长报告;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4)接到市地震局本次有感地震趋于平静的意见后,办公室立即报告指挥长,指挥长视情决定本次有感地震应急响应结束,进入有感地震后期处置。
3.3.3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1)接到破坏性地震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长,并立即通知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紧急会议。
(2)指挥长立即决定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程序;命令所有行动小组立即投入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受灾地区抢险救灾工作。
(3)办公室全体成员在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集合,并根据指挥部紧急会议决定内容,负责与市政府、省、市地震局和灾区乡镇(街道)的联系,及时将省、市政府领导指示和有关震情、灾情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长报告;保持与各行动组的联系,及时传达指挥长的指令,并将各行动组反馈的信息报告指挥长。
(4)各行动组根据指挥部会议决定,依据各自的职责,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5)接到省、市地震局本次破坏性地震趋于平静的意见后,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指挥长,指挥长视情决定本次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结束,进入破坏性地震后期处置。
3.3.4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响应
(1)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后,对于影响范围不大,未引起群众恐慌的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就地及时解决,妥善做好平息工作,迅速安定民心,稳定当地社会秩序,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2)对于影响范围较大,引起群众恐慌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地震谣传(误传)事件,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命令启动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相应行动小组进入应急状态。
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市地震局报告,并派出人员赴地震谣传(误传)发生地进行调查,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
(3)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平息后,本次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应急响应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有感地震后期处置
对受损的房屋进行调查汇总,受损严重的要作加固处理。确系危房的,要及时撤离人员。
3.4.2破坏性地震后期处置
(1)根据灾情迅速调入帐篷等,增设简易居住场所,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2)努力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建立救济物品供应点,发放生活必需品。
(3)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好死难者善后事宜。
(4)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发放人员安置、灾后重建等应急资金和救济款。
(5)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灾民的保险理赔工作。
(6)对国家或省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与评估小组,区相关部门要全力予以协助和配合,以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符合实情的震灾损失评估报告。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次地震应急响应的情况汇总,办公室根据汇总材料向区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4、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通信系统要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制度,切实做好通信保障检查工作,对基站、机房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2)各参与应急活动的单位必须有下列通讯联系方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联络员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各应急小组要有应急备用电话。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3)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保证信息共享和有效处理。在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线宽带,实现数据共享。对于地震中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等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通报或上报。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排定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用于抢险救灾的各种器械设备和各类交通工具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地震应急现场可供使用的器械和设备的调用。
4.3 交通运输保障
确保抗震救灾所需交通工具;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征集和调用有关部门的交通工具。
4.4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分局以消防大队为主体,建立区地震紧急救援队,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救援队员经过专业培训,作为灾区先期处置队伍;由驻军、武警、预备役、民兵组成第二处置队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组成增援队伍。
4.5 经费保障
根据震中位置及地震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程度,区、乡镇(街道)要按一定比例及时调拨应急资金,以保证应急状态时所需费用。
4.6 紧急避险场所保障
区、乡镇(街道)在规划和建设中,应能基本满足破坏性地震发生时人员所需的紧急避险场所。近期可以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4.7 安全防护保障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本着对从事危险抢险作业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放必要的防护装备,以保证安全。
(2)群众的安全防护。在应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由相关行动小组负责;禁止非抢险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震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按照本地预案设定的范围、方式、程序、路线,引导群众有组织地沿安全线路,向紧急避险场所疏散撤离。
4.8 基础数据储备与保障
(1)区地震办要做好地震基础资料和震情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汇总有关地震应急可供调用的医疗资源、工程设备、紧急避险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数据,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公布有关地震应急预案、联络电话等。宣传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有关地震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救灾等常识,不断提高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2)对各级有关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3)在适当的场合和范围,组织有关地震应急的演练。
5、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地震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不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次生灾害源: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资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5.2 奖励与责任
(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完成较好或有先进事迹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实施地震应急预案,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义务的等,对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不断完善的需要,原则上每隔5年或遇突发地震灾害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并报区政府批准。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应急要求,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5.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