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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www.zjhy.gov.cn   200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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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准确及时的提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黄岩区责任区内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2黄岩区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与气象条件无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黄岩区责任区内,但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县(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区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2 等级标准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区领导小组

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职责: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指导和督促区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3.2 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参照区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上报区领导小组。负责调集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3.3 应急工作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4 区应急专家委员会

区气象局负责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区应急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在技术方面指导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应急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4.2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及中尺度自动气象监测站监测信息;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经审核符合市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气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和相应业务单位(决策气象服务中心等),并报区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4.3 预警预防行动

区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立即进行工作部署,并报区政府。

其他各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

5.1.1 根据市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应急响应工作

5.1.2 区气象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标准:本地出现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

2)应急响应内容: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领导小组负责向本级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同时上报市级气象主管部门),并通报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公共媒体。

气象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区气象主管部门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并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根据市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意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服务工作。

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区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的气象主管部门通报。

区气象主管部门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向市气象局申请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1.3 乡镇、街道应急响应

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下达的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并通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公共媒体。

5.1.4 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按照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5.1.5 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1.6 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区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2 应急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预警解除后,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5.3 信息共享与发布

5.3.1 气象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3.2 预警信息发布

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区气象局向区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1)一般等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区气象局直接负责;较大、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市、省级气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区气象局协助开展调查工作;特别重大等级灾害由市、区气象局协助中国气象局或省气象局开展灾情调查工作。

2)气象灾害跨行政区域发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本区气象主管部门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该等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3)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气象局和区政府。

6.2 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区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6.3 灾害鉴定

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6.4 灾害保险

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鼓励广大社会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应急费用包括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应急监测系统等相关技术开发研究与建设费用。

7.2技术保障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7.3 通信与装备保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8.1.2 培训

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各单位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8.1.3 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发挥作用。

8.2 交流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县(市、区)和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各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与物资援助。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3.2责任追究

区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气象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气象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气象局备案。

9.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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