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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www.zjhy.gov.cn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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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06〕119号

 

关于印发黄岩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台州市黄岩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台州市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重大森林火灾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应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储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重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二、 火灾分级

重大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一般森林火灾(Ⅲ级)三级。

(一)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连续燃烧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的森林火灾。 

(二)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8个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和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位于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 一般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一) 应急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1、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林业特产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林业特产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分局、区广播电视台、区武装部、预备役二营、武警黄岩中队、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关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拟定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及时掌握全区森林火灾灾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区林业特产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防火扑火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2)区委宣传部、黄岩广播电视台: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森林火灾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电台、电视台和相关网站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的审批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安排;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扑火物资时,根据规定积极做好调拨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5)区公安分局: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6)区监察局:组织监察机关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对重大森林火灾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7)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的安置、生活保障和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救助或牺牲人员的抚恤;负责公墓区的火源管理。

(8)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大森林火灾中食品、饮用水、油料供应等工作。

(9)区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督促各乡镇、街道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10)区建设局、区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1)区供电局:负责林区35千伏及以下的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切断相关线路电源。

(12)区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森林火灾发生地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3)区农业局: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时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做好林缘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4)区卫生局:负责重大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15)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

(16)区电信分局:做好区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17)区人武部、预备役二营: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18)武警黄岩中队、区消防大队:指挥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特产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特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森林警察大队负责人担任。

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重要事项。

(2)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做好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管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区、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7)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前线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重大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1、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成员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领导组成。

2、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综合调度。统一调度各类扑救力量,全面掌握森林火灾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通信联络保障、火场瞭望监测及部门之间协作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对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宣传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组织重大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做好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及时消除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5)现场督导。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区领导和区指挥部对扑救行动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森林火灾发生地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四)专家组

区林业特产局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四、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积极与区气象局合作,在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三)林火监测

区指挥部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卫星监测通报,及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

(四)信息报告

1、一般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街道)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告区指挥部:

(1)过火面积在1公顷或燃烧时间2小时以上,火势一时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

(2)有可能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城区“绿心”地带的森林火灾;

(4)乡镇、街道毗邻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相邻乡镇、街道支援扑救的;

(5)相邻县(市、区)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2、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1)发生在区界附近有可能蔓延至邻县(市、区)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或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威胁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有关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尽可能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森林火灾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区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二)预案启动

各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重大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启动本预案,有关乡镇、街道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Ⅲ级)启动乡镇、街道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三)火灾扑救

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扑救行动;立即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及时向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区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和指导扑救行动,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Ⅲ级)时,乡镇、街道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扑救行动,区指挥部视情支援。

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行动,参加扑救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乡镇、街道领导靠前到位指挥,随着火情发展的严重程度,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升,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扑救区域,按照森林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原则上自成建制使用,指挥员在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3、扑火原则

(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区指挥部必要时商请公安、武装、移动、联通提供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和技术支援。

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6、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乡镇、街道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预先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乡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 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行动。扑救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地村组织义务森林消防队。由村级指挥组负责指挥;必要时,组织具有扑火知识和能力的村民上山扑救。

第二梯队为当地的乡镇、街道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由乡镇、街道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三梯队为具备扑火知识和能力的机关干部、邻村群众上山扑救。

(2)跨乡镇、街道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街道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申请,待火灾扑灭后再补办),区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街道的扑火队伍实施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增援顺序一般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为邻近乡镇、街道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二梯队为区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中队、区属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三梯队为公安、武装、预备役部队。

(3)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乡镇、街道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区指挥部申请,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向被调出地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所有被调入增援的队伍由调入地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或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4)人员及携行装备运输。跨乡镇、街道增援扑火人员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9、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区指挥部向区级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批准后,实施飞机支援扑火。

10、火案查处

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火灾案件高发、森警力量不足时,各派出所抽调人员协同查处。

11、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四)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火灾评估

区指挥部根据视频和上级提供的卫星林火监控火场图像(片)和乡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它损失情况。

(六)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七)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重大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二)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加强建设和培训;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要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三)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存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重大森林火灾处理经费、日常运转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技术保障

区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包括火灾发生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保障。区林业特产局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必要时,为扑救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六)培训演练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别重大、重大、一般森林火灾,是预案特指的重大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核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的追究,由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对火灾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森防指挥部《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浙森防指[2000]5号)、《台州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台森防指[2004]4号)和《台州市黄岩区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黄森防指[2004]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林业特产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林业特产局定期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区林业特产局备案; 各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林业局备案。

(四)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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