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 2003年5月,对户籍在本区的少数民族进行调查统计:全区共有29个少数民族,514人(男50人,女464人),来自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分布在全区19个乡、镇、街道。
深入开展《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宣传贯彻。一是下发了《关于做好<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二是在区广播电视台开展《条例》学习宣传;三是在《条例》施行前夕邀请区人大领导发表贯彻《条例》电视讲话;四是在城区主街道和各乡镇、街道利用横幅标语等开展《条例》宣传;五是邀请各界代表人士举行贯彻《条例》座谈会。同时,开展了户籍在本区的少数民族人口调查和少数民族贫困家庭调查工作,在年底对29户少数民族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和扶贫帮困,发放慰问金15700元。
【宗教工作】 一、加强民族宗教知识、政策的学习宣传。一是抓好宗教及统战干部的学习,通过培训、讲座、讨论、调研等形式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二是通过宗教团体负责人碰头会、各团体理事会、佛道教季度学习交流会、年会及培训会等各种途径,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三是扎实开展民族宗教知识宣传活动。编辑宣传资料10期。开展宗教问题与宗教政策的专题讲座,深入农村、机关、乡镇、街道宣讲10余场次,直接听众达900余人。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一是打击违法,制止非法活动。通过经常性督查和群众举报,在有关乡镇、街道的协助下,依法查处非法宗教活动15起,对70余名涉案人员进行了宗教法规教育和处理;查处宗教场所违规现象5起,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了“呼喊派”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二是严格培灵、道场、法事制度。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场所的有关制度,严格办理基督教外来人员有关手续和培灵聚会22场次,严格审查办理佛教水陆法会等8场次,保护和支持正常的宗教活动。三是抓好年检。把年检作为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环节来抓。在检查中,对6所不合格活动场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评选出“文明宗教场所”10所、“五好信徒”18名,予以表彰。四是做好宗教场所拆迁工作。与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拆迁事宜,确保在城市建设中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是抓好爱国宗教团体的组织建设。通过自身建设,固本强身,抵御境外势力的渗透。2003年圆满完成区道教协会的换届工作。二是抓好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负责人的学习。通过座谈、培训,宣传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使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进一步融洽,宗教信仰自由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努力推进宗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在抓好宗教活动场所“十项制度”和民间信仰场所“八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使各场所在自我管理上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积极引导和支持区佛、道教协会开展财务委托代理制工作,受到市民宗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推广。《中国统一战线》杂志介绍了这一成功经验,《联谊报》以“牌子一挂,大家放心”为题作了报道。
五、防治“非典”工作。“非典”时期,多次召开四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界人士座谈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继下发了《关于在宗教界做好防非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当前防非典工作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并转发了省统战部、民宗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宗教领域防“非典”工作的通知》,科学防治成效明显。
(区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