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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
www.zjhy.gov.cn   200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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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4人。办事机构设一办五委,分别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2001219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设立区人大常委会东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西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黄岩区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  台州市黄岩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22125日在城区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代表241名,列席人员175名。会议主要议程: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区长蒋万明关于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报告;听取副区长章显林关于黄岩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说明,审查、批准黄岩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听取和审查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主任毛勇关于黄岩区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黄岩区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查区财政局局长郑斌关于黄岩区200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黄岩区2000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1年预算;听取和审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朱锋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法院院长谢方兴关于区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舟生关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补选黄岩区出席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们认真审议了各个报告,充分肯定了一府两院一年来的工作。会议要求区政府认真抓好调查研究,加快西部山区扶贫开发;要稳定农业基础地位,种养农业要向效益农业转变;要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善投资环境,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继续抓好环境污染整治;加快城市建设,美化城区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加大法院执行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检察监督,维护法律权威。会议期间,代表们还就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提出了议案113件,建议、批评、意见52件。
  会议依法补选了37名黄岩区出席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还表彰了黄岩区2000年度先进区人大代表组和优秀区人大代表以及办理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概况】 2001年黄岩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9次会议,17次主任会议,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5个。区人大常委会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这三条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对《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等10多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内的贯彻实施;围绕全区经济建设重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加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力度;全年共作出决议、决定10项,审议意见3项,建立工作制度2项;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全年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7人次;加强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创造条件;重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申诉来信247件,接待来访331人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新路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荣获台州市扶贫工作先进集体,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被省人民政权报社评为通讯报道先进集体。
  【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2001年,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了9次会议。
  第十九次会议  1月11在区政府招待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工作要点;听取和审议了区环保局局长柯逊喜、区林特局局长方林平的述职报告;听取了关于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关于补选的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了关于召开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关于暂停张哇玉的区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审议通过了《关于表彰2000年度先进区人大代表组和优秀区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表彰办理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次会议  2月19在区政府招待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了区委《关于提议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东城等4个街道工作委员会及叶秀琴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区人大常委会东城等4个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区人大常委会东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西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并审议通过了各街道人大工委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一次会议  3月23在区政府招待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黄岩西部山区扶贫开发工作、黄岩区市场建设、黄岩区农业产业化情况的汇报。会议根据蒋万明区长的提请,决定免去王珂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东城等4个街道人大工委委员的有关人事任命事项。
  第二十二次会议  5月29在区政府招待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提请批准黄岩区2000年财政决算的议案、关于黄岩区2000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黄岩区200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关于黄岩区2000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岩区200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了关于黄岩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根据蒋万明区长的提请,决定免去陈夏霖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决定任命鲍澄华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会议还听取并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区十二届人大代表张理明案件有关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许可对张理明依法执行逮捕的决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三次会议  7月26至27日在九峰山堡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2001年上半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关于全区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情况的汇报、关于黄岩区贯彻实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关于黄岩区高中段教育发展情况的汇报和关于全区严打整治斗争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对<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关于发展高中段教育的审议意见》;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岩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暂行办法》及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四次会议  9月10在九峰山堡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滨江世纪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关于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关于黄岩区“三五普法简要回顾和四五普法规划实施意见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会议根据蒋万明区长的提请,决定免去王前进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决定任命程进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并通过了区人民政府其他人事免职事项。
  第二十五次会议  9月19在九峰山堡会议室举行。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乡行政区划的议案》,作出了《关于对调整镇乡行政区划议案的审议意见》,同意撤销澄江镇、新前镇、江口镇、高桥乡建制,设立澄江、新前、江口、高桥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拟在四个街道设立人大工委。
  第二十六次会议  11月22在区政府招待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永宁江治理二期工程情况的汇报、关于《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关于黄岩区2001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汇报、区人民法院院长谢方兴所作的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了《关于批准调整黄岩区2001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岩区2002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作出了《关于2002年全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人事任命事项。
  第二十七次会议  12月12在区政府招待所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拟任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情况的报告、关于黄岩区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对<关于撤销澄江镇等四个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报告>的答复》(浙人大常代函〔200156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黄岩部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批复》(台政函〔200165号)。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改进干部人事任免和监督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干部人事任免和对被任命干部监督工作。一是针对干部人事任免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制订了《黄岩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使干部人事任免和监督工作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为了检验被任命干部知法、懂法情况,促使他们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意识、树立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观念,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两批共19名被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三是任前公示制度。2001年,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区人民法院9名、区人民检察院7名提请任命的人员在黄岩电视台进行了任前公示。四是开展述职评议活动。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区环保局局长柯逊喜和区林特局局长方林平的述职报告。述职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评议时,坚持客观公正;评议后,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评议效果。同时,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在年终都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
  【完善代表持证视察制度】  为保证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作用,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出台了《黄岩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暂行办法》。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范围、方式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逐步规范了代表的视察工作。该《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检查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本区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全区的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暂行办法》还规定,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出示代表证或代表视察证。在视察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视察时可以看现场、提问题、查实物,广泛听取意见,也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如有必要时可以约请有关主管部门一起参加视察。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后对有关问题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转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办理。规定要求被视察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代表的视察活动,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重视个案监督】  为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一些群众认为处理不公、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介入进行个案监督,全年共办理监督案件46件,其中重点监督案件12件。由于定性得当、措施有力、目标明确,使监督案件依法得到了纠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律尊严。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个案监督的新形式,建立个案监督办理制度,对反映案件进行审查分类,分档分级审核,确立集体商量制度和督办反馈制度,从而实现了个案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个案监督的做法上,一是进行找准案件、抓典型、讲究重点监督的选案工作,做到准确监督;二是抓把握监督时机,努力做到事中、事后相结合,尽量减轻因司法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的后果;三是摆正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涉及具体案件时,重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避免走上生硬监督的路子,赢得被监督部门的理解。
  【开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大检查】  20014月至7月,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市人大统一部署,通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总结整改四个实施阶段,组织开展了《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大检查。这次执法检查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区人大常委会及被检查单位都成立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并落实了具体工作人员,做到组织机构落实;二是宣传发动与普法教育相结合。除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外,还组织举办了省建设厅专家授课的《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80多人参加了讲座,提高了执法人员和工程业主的法制意识;三是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在各部门针对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3次座谈会,同时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对部分在建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四是重点突出,抓出实效。通过对全区自19983月以来,重点建设项目及各类公用建筑的危旧房进行大检查活动,督促政府对15家单位发出危房停用通知书,对20家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并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落到实处。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对<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提出了四条明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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