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初步具备上市规模、业绩优良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0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设立3000万元的企业上市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
三、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可以分期摊入经营成本。
四、凡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当年度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并对该企业按黄政发〔2006〕65号文件的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70万元(含市政府50万元)的奖励。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政府企业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