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黄政办发〔2008〕98号
关于调整2008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调整2008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门诊报销规定
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20%,报销范围扩大到医、药,即规定范围内可报医药费用的20%(中药饮片报销25%)。全年普通门诊累计最高报销额为300元。
二、住院报销规定
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每次按下列规定分段报销、累计相加。起付杠乡镇级为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均为800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起付杠以上至5000元:报销35%;
(二)5001—20000元:报销50%;
(三)20001元以上:报销60%。
凡在本区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报销;凡在本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的85%报销;凡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的80%报销;凡在区外市内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的60%报销;凡在本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的50%报销;因急诊、抢救被迫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其住院费用按上述标准的40%报销。
三、特殊门诊报销规定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或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可以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报销。
四、此调整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仍按《黄岩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黄政发[2007]59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