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人劳社〔2008〕19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现将《台州市黄岩区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组织部 台州市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抄送: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黄岩区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和社区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区委办[2006]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台人才[200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根据黄区委办[2006]137号精神,经公开招考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一章 招 聘
第一条 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就近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 招聘对象为黄岩生源,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的具体条件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
2、组织报名,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公开考试;
4、组织体检;
5、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6、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招聘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至9月。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位,明确其工作职责。一般可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到村(社区)其他工作岗位任职。
高校毕业生的职务在试用期(三个月)满考核合格后两个月内,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征求村(社区)“两委”意见后,发文公布,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主要职责是:
1、在乡镇(街道)和任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协助配合村(社区)“两委”开展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参加乡镇(街道)的有关会议、活动和重点工作,参加或列席任职村(社区)各类会议,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主动为民服务,帮助群众创业致富;
3、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独立承担远程教育、会议记录、资料整理等工作,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文书、调解、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4、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虚心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学习,向群众学习,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活动,掌握本村(社区)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村(社区)“两委”反馈信息,每年至少完成一个调研课题;
5、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管理与培养
第七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于高校毕业生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同时按照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合同期内,高校毕业生可另行择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合同签订、终止、解除后10天内,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八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镇(街道)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的;
3、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50%以上,在党员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8、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9、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但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值班、加班或参与重点工作、抢险救灾、处理村(社区)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十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应严格遵守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考勤制度。因事、因病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超过三天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批;超过15天的,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1年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每月底向所在村(社区)汇报本月工作情况;每季度底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上报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底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每年底向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述职,接受村(社区)组织和党员、村(居)民代表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确保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乡镇(街道)不得将其调、借离村(社区)工作岗位。根据人才培养和重点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工)委可有计划地安排高校毕业生学习锻炼,但每位高校毕业生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学习锻炼情况要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应开展上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培训重点是党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培训原则,区乡两级要有计划地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及更新知识等培训,要经常性开展党纪政纪、廉洁自律、规章制度、村级组织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五条 建立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联系高校毕业生制度,通过开展定期约谈、谈心谈话、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困难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帮助解决困难。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结对,开展“一对一”传帮带。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是管理考核高校毕业生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工作实绩和管理考核档案,认真做好对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培养、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落实政治和经济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保手续;要关心爱护、帮助指导高校毕业生,积极探索实践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的方法、途径与载体;每年年底将本乡镇(街道)高校毕业生整体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村(社区)“两委”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用品,落实其参加村(社区)会议、活动和阅读文件等权利,具体分配、安排其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帮带、支持其工作,及时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在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时迁转至所在村(社区)。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工作适应、表现优秀、自愿在村(社区)工作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乡镇(街道)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述职测评、村(社区)“两委”意见、乡镇(街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15%左右。
考核结果由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并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和所在村(社区)。
第二十四条 优秀等次的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街道)领先地位,为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出谋划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成绩显著;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村(社区)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度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0天以上(含10天)不参与村(社区)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3、参与农村(社区)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5、党员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8、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的年总体收入按黄区委办[2006]137号文件和当年的招聘公告规定执行。对表现较好、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