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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www.zjhy.gov.cn   200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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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0711

                            

 

关于印发黄岩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台州市黄岩区惠民医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区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机制,努力解决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的目标,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依托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民医院,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

第三条  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黄岩区户籍,并每年年初确定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凭《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救助金领取证》、《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浙江省黄岩五保户定期补助证》等相关证件享受在惠民医院发生的基本诊疗费用和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费的减免优惠,减免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当年若未用完的,余额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本着“政府出资,社会各界捐助和医院适当贴补”的原则,建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一)政府财政每年出资54%(首期承担80万元);

(二)区慈善总会每年出资13%(首期承担20万元);

(三)区残联每年出资20%(首期承担30万元);

(四)惠民医院每年出资13%(首期承担20万元)。

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各资金承担单位的下年度承担资金按(每年应筹总经费-上年度结余资金)×出资率计算。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受助对象变动等情况,上述出资额度将作及时调整。

第六条  在区财政部门设立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专用帐户,每项资金每年一次性划入财政专户,并根据医疗救助情况将资金下拨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民医院。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惠民医院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第七条  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救助证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为加强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区政府成立由卫生、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宣传、残联和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惠民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度、工作协调及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与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对惠民医疗救助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管。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为:

(一)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管理和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等方面的监管考核;

(二)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并将惠民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资料抄送惠民医院;

(三)财政、残联、慈善总会共同负责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专帐管理和按时结付;

(四)宣传部门应主动协助做好惠民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无偿提供宣传服务;

(五)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和监督工作;

(六)惠民医院负责建立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协调,落实惠民医疗救助的具体政策,承担与惠民医疗救助对象和财政专户的结算业务;设立“惠民医疗服务挂号收费结算专窗”,方便救助对象诊疗和办理结算手续;建立“惠民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惠民医院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及结算办法由惠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医疗资助的社会公益性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二)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对每例医疗救助对象优惠和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经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实行专册登记。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费用“十免十减半一优惠”结算标准:

十免:免门诊挂号费;诊疗费(门诊、住院);救护车费;皮下、皮内、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空调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煎药费。

十减半:减急诊留观床位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X线透视检查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常规检查费;住院手术费;CT检查费;针灸治疗费。

一优惠:即援助对象享受医保目录范围内总药费的10%优惠政策。

(四)医疗救助对象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故意违章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惠民医院要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规范惠民医院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城乡生活困难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医院内部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做到“诚信服务、诚信诊疗、诚信用药、诚信收费”,努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的经济负担。

第十一条  自惠民医院运行之日起,原区慈善总会“医疗救助中心”停止运作,纳入区惠民医院救助体系(“慈善医疗救助中心”牌子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根据惠民医院实际运行情况,由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办法作相应调整,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再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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