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在原籍农村。
第三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黄岩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
3、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4、区人劳部门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生活是否在原籍农村,并签署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八条 区公安部门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分配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1995年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籍“非转农”问题,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仍找不到工作,可在毕业一年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三条 区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办理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自愿迁移政策,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的,应办理不需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