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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发〔2008〕23号
关于加强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清明期间是我区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明火上坟祭祖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森林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2日至4月20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在森林禁火期内,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上坟祭祖、殡葬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烧香点烛、烧坟草等一切明火;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埂、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四)禁止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消防、安全生产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祭祖等新风尚。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玩火、不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等。
三、区级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清明节期间,机关各单位要派出人员到联系乡、镇、街道协助管火,组织人员在森林沿线、进山道口等设卡检查,巡逻护林,采取有力措施,严控带火种进山;发现带纸钱、香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的,一律予以收缴。
四、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本通告,不在林区违法用火。
五、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