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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十大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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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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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了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内容,现就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质的飞跃,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去年路桥区的试点实践证明,实行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构,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从财力情况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四、如何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布,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六、奖励扶助金的来源? 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省、县(市、区)财政负担,市本级财政对三区承担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七、享受奖励扶助后可否继续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答:可以。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目前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的辅助制度。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八、如何发放奖励扶助金? 答: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管理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发放,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以“直通车”方式把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九、哪些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 答:下列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 1、亡故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 十、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主要抓好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答:四个。一是资格确认环节。要求按照奖励扶助统一标准和程序,严格核查确认目标人群,逐人逐户登记造册,准确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进入和退出信息,确保每一个符合政策的对象都得到国家奖励扶助。二是落实资金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预算,把奖励扶助金纳入专项管理,确保应由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求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资金发放环节。要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不直接介入发放环节,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由委托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抵扣、冒领、贪污奖励扶助金。四是社会监督环节。要求各地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把奖励扶助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资金安全、政策安全。上述四个环节分别由人口计生、财政、委托发放机构和监督机构分担各自的职能,四个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形成公平透明、权力制约、便于监督的制度运行环境。 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监督电话:8851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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