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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具体事务有哪些?
www.zjhy.gov.cn   200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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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与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2.1989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中,对"办理其他事务"作了某些补充说明:
  (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
  (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
  (8)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
  (9)办理海关手续;
  (10)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
  (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14)办理印刷业务;
  (15)刻制印章;
  (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
  (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
  (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
  (19)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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