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由本人持居(村)民委员会证明(职工、退休人员还应持原单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低保书面表格。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群众意见的征求、申请人名单的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集体供养者除外,按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委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名单。
黄岩区民政局社救科 8412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