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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工作服务指南
www.zjhy.gov.cn   200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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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工作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办事条件
  1、现役军人优待。立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家庭。
  2、“三属”抚恤。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定期抚恤:(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生前供养的。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补助。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评残。评残的对象是:(1)退出现役的军人;(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3)为维护社会治安通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5、批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三)办事程序
  1、现役军人优待。军人荣立三等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庆功报喜;荣立二等功,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庆功报喜;荣立一等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由市政府组织庆功报喜。义务兵家属持《入伍通知书》、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区、县(市)民政局领取优待金。
  2、“三属”抚恤。“三属”持《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牺牲(病故)人员档案、单位介绍信、遗属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区、县(市)民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符合定期抚恤条件的“三属”,定期抚恤金由区、县(市)民政局社会化发放。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补助。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由区、县(市)民政局社会化发放。 
  4、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查。(3)区、县(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填写《伤残人员审批表》,附单位报告、本人申请、人事部门工伤鉴定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查同意后,出具伤残检查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5、批烈。(1)牺牲者家属书面申请;(2)牺牲者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牺牲者生平事迹,向区、县(市)政府提出批烈请示;(3)区、县(市)民政局代政府审核批烈材料,经区、县(市)政府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4)市民政局代市政府审核材料,填写《牺牲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办事时限
  1、现役军人立功报喜奖励。材料齐全,随到随报。
  2、“三属”人员的一次性抚恤。材料齐全,随到随报。
  3、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省民政厅每年5月、11月受理两次,经市民政局审核具备评残条件的,全市统一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
  4、批烈。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代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批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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