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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设立(5日)办事指南
www.zjhy.gov.cn   200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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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设立(5日)办事指南

 

一)服务对象:

职业介绍所经营者。

(二)服务内容:

1、报批。新办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由区人劳社保局对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实地考察。经调查、审验,对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劳社保局核准,并发给职业介绍所服务核准证。开办人员凭批文40天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管理。职业介绍所须每月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汇报工件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3、年检。职业介绍所每年须重新进行审验,一经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收回其职业介绍核准证,责令停办,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停办。职业介绍所如需停办,须向区人劳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劳

社保局发布公告,并收回职业介绍核准证。

(三)服务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联系部门:区就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422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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