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正常退休(30日)办事指南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
(一)服务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
(二)服务内容:
(1)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2)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报批手续。
(三)服务程序:
(1)退休办理:本人(或单位)申请,填写退休表格——单位与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退休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2)退休表格于每月15日前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其中工人退休时需带个人档案。
(3)延长退休办理: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单位与主管部门签
署审核意见——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
(四)服务依据: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1983]141号;国办发[1993]185号;浙政办
[1986]54号;[1990]18号
联系科室:工资福利科
联系电话:4120968
(二)企业职工正常退休
(一)服务对象:
全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
(二)服务内容: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三)服务程序:
(1)从社保中心领取《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并填写有关栏目;
(2)携审批核定表及本人档案,于满周岁当月的1-10日送我局。核准后转社保中心核算养老金,次月享受有关待遇。
(四)服务依据: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省劳动厅浙劳险
[1998]43号
联系科室: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4120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