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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www.zjhy.gov.cn   200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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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

1、全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处理。

(三)服务程序:

1、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4、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仲裁庭提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6、开庭审理。

7、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当庭裁决的,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四)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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