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
1、全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服务内容:
劳动争议处理。
(三)服务程序:
1、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4、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仲裁庭提前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6、开庭审理。
7、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当庭裁决的,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四)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