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班(20日)办事指南
(一)服务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服务内容:
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举办培训班进行审批。
(三)服务程序:
1、 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其它有关资料。
2、 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用)或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办班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举办培训班用)。
3、 经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浙劳培[1995]110号);
联系科室:劳动管理监察科
联系电话:412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