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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班(20日)办事指南
www.zjhy.gov.cn   200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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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班(20日)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服务内容

对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举办培训班进行审批。

()服务程序:

1、          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其它有关资料。

2、          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用)或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办班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举办培训班用)。

3、          经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浙劳培[1995]110号);

联系科室:劳动管理监察科

联系电话:412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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