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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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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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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简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概况 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法制史学家认为应追溯到五百年前大不列颠岛国上的苏格兰王国。十五世纪末期,英国已经废除了农奴制,农民在法律上获得了人身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萌芽发展。当时英格兰的统治者亨利七世在一个法案中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以及那些根据他们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行事的人……同样地,应当根据正义原则任命律师,律师应同样地为穷苦人及……人服务”。由此,揭开了西方法律援助历史的扉页。 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大发展,为了缓和资本家残酷剥削带来的利润空前增长和工人阶级绝对贫困化而导致的贫富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长远和整体利益,法律援助制度在英、德、法、意、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但这一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仅作为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 到20世纪中叶,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越来越多的国家间公约、条约的签订实施,法律援助逐渐从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或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转变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作为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应尽义务。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建立完善法制的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西方国家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相应立法。二是建立健全了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学科。三是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资金供给制度,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具有较为稳定的经济保障。四是法律援助逐步从个人实施的小范围的道义、慈善行为,发展成为面向贫困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公民司法人权的政府行为或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概况 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现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自建国至1997年,我国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时,就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密不可分。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为律师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在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展开。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覆盖沿海及内地的试点地方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援助实践经验,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律师要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确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标志着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 1996年12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1996]168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1997年3月6日,李鹏总理在民政部上报国务院批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报告上批准同意。 今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将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满足社会不断扩大的法律援助需求,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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